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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释法成都仲裁委员会及绵阳仲裁委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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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委员会简介

成都仲裁委员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年组建的商事纠纷仲裁机构。职责是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体现仲裁专业化服务,成都仲裁委员会先后设立了成都农村产权仲裁院、成都金融仲裁院和成都国际商事仲裁院三个专业仲裁院。自成立以来,成都仲裁委员会公正高效地解决了商事纠纷案件近2万件,案件标的额多亿元。案件涉及房地产交易、建设施工、商品买卖、股权转让、金融投资等领域;案件当事人涉及我国20多个省市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印度、老挝等国家。年,成都仲裁委迁入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的新办公地,这里交通便利、办公设施先进、环境优雅。办公区拥有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设有7个仲裁庭、中型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及庭审等待休息厅、立案室、收费室、当事人接待大厅、仲裁员休息室、档案室等;现代化的仲裁庭、会议室、洽谈室和先进的数字化多媒体设备,能充分满足办公、开庭、调解、合议等多方面的需要。

绵阳仲裁委员会简介

绵阳仲裁委员会是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第一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于年11月18日成立。

现第四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于年9月18日成立,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1人,聘任了名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教授、学者、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律师、退休高级法官和在仲裁、经济管理等工作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为仲裁员。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6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31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67名,经济贸易者12名,新加坡、澳门、北京、上海等外地的29名,他们均为各专业领域内的拔尖人才,具有高超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独立、公正、专业、高效地仲裁各类经济纠纷提供了人才保障。

绵阳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属公益类事业单位,负责绵阳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工作人员13人,半数以上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新进办案秘书大多为毕业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已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资格证书。他们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法律思维、较强的学习能力,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

截止年12月,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普通货物买卖、承揽、委托、金融借款、信用卡、民间借贷、股权转让、投资、担保、租赁、拍卖、居间、物业、旅游、电信服务、广告营销、技术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商标权许可使用、物权确认等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件,涉案标的额达47亿余元,其中涉外案件十余件。近两年来,年均受案标的额超过10亿元。绵阳仲裁委员会坚持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务实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法律知识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通常称为经济或者商事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法院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仲裁委的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而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仲裁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因此仲裁的效率相对较高。

4、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条款,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再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6、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7、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8、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仲裁裁决的执行会比较方便。

三、仲裁(通常称为经济或者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的优势: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分别被聘请为成都、绵阳、宜宾、眉山、资阳等数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申浩的仲裁员律师们不仅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全方案,还可以被社会各界包括律师同行选为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迅速的仲裁服务。

律所简介: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系上海申浩总所在全国布局的11家事务所之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创始于年,起步于国家“双一流”建设重点院校——上海交通大学的校园内,依托交大百年的学术底蕴和人才储备,现有律师及辅助人员余人。申浩在上海中心大厦75层与港汇恒隆广场36层建立“一城两翼、东西联动”双办公模式,并在成都、南京、西安、杭州、大连等全国10余个城市陆续设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与德国、立陶宛、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正逐步构建“立足上海、辐射全国、联接世界”的服务网络。申浩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所,上海市WTO法研究会常驻办公地,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此外,申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上海律协“上海律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先进集体”等表彰和荣誉。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成都)”),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61号天府广场东侧仁和春天百货(人东店)15-16层整层,近二千平米,系四川为数不多的双层办公律所,办公环境优越。申浩(成都)自年成立以来,现已有律师及辅助人员60余人。已启动“东盟合作伙伴计划”与“欧洲并购计划”,与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瑞士、香港、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东盟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逐步形成服务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申浩(成都)现已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四川省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会副会长单位、成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服务四川及成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平台,为近千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申浩成都先后多次获得司法行政机关评选的优秀律所、优秀法律援助单位等荣誉称号,所内律师也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已陆续成为各行业协会、各区域协会会员单位。已和多家创投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合作,为中小企业的培育上市做好项目储备,通过PE、VC以及基金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并购、重组、上市、债券发行等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申浩(成都)律师先后为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政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发展和经济运行局,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广益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公司,成都精灵云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大九寨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去看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成都联星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津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三惠餐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诉讼代理、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区域资本市场挂牌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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