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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1 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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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生育政策

最新解读

根据新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由中央军委颁布,对陆军现役军人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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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对两孩以内生育有何规定?

答:军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按政策生育。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子女的时间,并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军队人员一方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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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对两孩以内生育有何规定?

答:军队规定,育龄夫妻到地方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单)后,军队人员一方60日内到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计生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军队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军队提供相关优待奖励和实施服务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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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生育登记有什么规定?

答:登记对象: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登记时限:提倡在怀孕前后,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方式:①现场登记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承诺书,填写生育登记表;②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登记益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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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该对夫妻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但复婚夫妻除外;

④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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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申请再生育?

答: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生育服务卡(单)后方可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际间生育政策存在差异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审批;夫妻双方均为军队人员的,由女方单位负责审批,军内审批应当在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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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再生育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再婚夫妻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③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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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是否提倡晚婚晚育?

答:《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晚育条款,但军队贯彻实施国家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既是服从当时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的需要,也是从军队特殊要求来考虑的。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军队人员初婚年龄需不需要作出调整、作多大调整、能不能放开到与普通公民相一致,军队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论证。目前,军队仍然提倡晚婚,鼓励按政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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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人员婚假如何规定?

答:考虑到军队人员两地分居多,结婚时间紧,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9

问:军队人员婚假如何规定?

①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②驻藏及其他海拔米以上的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天。

③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④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

⑤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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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队独生子女家庭享有哪些奖励扶助?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即在年12月31日以前,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依法享有相关奖励和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自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18周岁生日当月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

②年9月25日之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士官(志愿兵),按照国家和军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按照部队驻地政府规定的政策办理。

③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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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不育症常态化诊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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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治对象和条件是什么?经费如何保障?

答:军队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症诊治的对象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和士官,夫妇双方都有生育意愿,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同地居住1年以上或异地居住3年以上未能怀孕生育,且无影响怀孕生育的重大器质性疾病,经军医院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育龄夫妇。符合军队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子女家庭(含失独家庭)、再婚夫妻没有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家庭,以及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重度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且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家庭。

经批准参加不孕不育症诊治的军队育龄夫妇,在接受常规治疗和辅助生殖技术诊治期间发生的门诊与住院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耗材费、手术费等全部免费。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免费限定在3个取卵周期以内。诊治期间发现有重大器质性疾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根据《军队医疗机构经费供应与为民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管理暂行办法》(军后财﹝﹞号),对批准列入军队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症诊治计划的诊治经费,医院按照实际医疗消耗成本,纳入据实核拨的军人及其军人家属医疗费用,按规定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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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申报?

答:军队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症常态化诊治工作,由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旅(团)级单位申报,军(师)级单位审批汇总,战区级以上单位备案的申报程序和步骤,依托军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具体实施。

03

出生缺陷畸形矫治政策

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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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军人子女患有出生缺陷享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现役军人子女(小儿和新生儿)患有出生缺陷导致的器官和肢体畸形,可以向军人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矫治申请,填写《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矫治个人申请表》,逐级上报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可到指定的军队出生缺陷矫治机构参加免费诊治。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全军正在研究制定常态化诊治政策,审批权限将下放在军师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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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病种可以参加矫治?医院矫治?

答: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医院、陆军医院、空军医院。唇腭裂:医院、空军医院。先天性白内障:陆军医院、空军医院。尿道下裂:医院、医院、海军医院、陆军医院。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并指(趾)、多指(趾):医院、海军医院、空军医院。下一步,矫治病种将会扩大到多种,医院增加到20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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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特殊情况是否可以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全军“集中计划下达后至下次集中统计前,各单位新增的个别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儿病情特别紧急,医疗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立即手术的,可由大单位上报全军计生办紧急办理”,按照患儿所在单位计生管理部门、大单位计生办、全军计生办、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分管领导程序逐级电话报批,内容包括报告患儿基本情况及申请应急矫治理由。同意后由全军计生办通知患医院安排救治。患儿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做好患儿家庭与医院对接工作,帮助备好个人相关证件及相关病历资料,确保医院进行矫治;医院启动绿色通道,预留床位,做好接诊各项准备工作。患儿安排入院后,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补报《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矫治个人申请表》,并报全军计生办、大单位计生办和医院存档。

04

艰苦地区不孕不育问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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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群属于保障范围,有哪些措施?

答:陆军采取常态化诊治服务、专项疗养、到内地部队代职和探亲休假等措施办法,解决驻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高原部队患不孕不育症育龄干部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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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常态化诊治如何开展?

答:按照《军队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症常态化诊治实施方案》,由旅(团)级单位组织个人申报,做好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维护和报批备案工作;军(师)级单位按时限要求及时审批办理,积极与医院协调对接,纳入全军免费计划优先诊治,依托全军优生优育技术中心和人类辅助生殖中心订制个性化解决方案。诊治计划审批后,组织不孕不育干部(指军医院诊断为不孕不育的干部,下同)充分利用探亲休假等时机,合理安排诊治时间,确保得到及时有效诊治。不孕不育干部参加全军集中诊治差旅费,由所在旅团级单位报销。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力量赴驻高原、边防部队进行生殖健康普查和优生优育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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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项疗养有什么规定?

答:坚持疗养院资源向驻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高原部队干部倾斜,陆军每半年汇总一次疗养需求,定期安排不孕不育干部带配偶赴陆军疗养机构进行专项疗养,每个家庭原则上可以享受一次,疗养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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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到内地部队代职怎样安排?

答:对长期在驻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海拔米以上高原部队工作、当年拟生育子女的不孕不育干部,每年6月份临时安排到驻地海拔低、自然条件好的部队代职一年,为生育健康孩子创造条件。其中,东陆、南陆、西陆、北陆、新疆军区和陆军后勤部在大单位范围内组织,西藏军区代职工作由陆军统一组织。工作需要的,也可结合调余补缺视情交流到内地部队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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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休假有哪些规定?

答:妥善处理工休矛盾,及时安排不孕不育干部探亲休假,休假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召回,确需中止休假的要安排补休。根据不孕不育干部意愿,可实行分段探亲休假,其中驻海拔米以上部队,探亲休假可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假期,探亲休假时间可在现有标准上每年再增加10天,但不纳入未休假经济补偿范围。认真落实增加驻藏及其他海拔米以上部队女干部女职工4个月孕产假规定。重视解决临时来队家属食宿保障问题。对配偶在部队驻地或周边交通便利地市居住、平时不能利用法定节假日回家团聚的不孕不育干部,适时安排调休,调休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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