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法律政策指南(二)
第二部分?出境入境
华侨华人是出入中国国境的主要群体之一。华侨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入中国国境;外籍华人是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入出中国国境。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包括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一、中国护照
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也是华侨在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的身份证明。华侨在国外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由本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华侨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是华侨按规定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取得或恢复国内户籍;华侨如在国内短期居住,无需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华侨申请回国内定居,可以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提交的材料: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照片;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6)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省(区、市)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有《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定居,应当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三、来华签证
(一)驻外签证机关签证签发
外籍华人来华,一般在入境前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按照事由申请办理相应类别的签证。常见类别的签证申请人员范围如下: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不超过天)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Q1字签证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S1字签证的申请人范围是:赴中国长期(超过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的申请人范围是:赴中国短期(不超过天)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二)口岸签证
一般情况下,外籍华人应当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以下情形: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口岸签证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M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备案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相关活动的行程接待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2)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S2字签证,来中国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入境从事其他私人事务,应当提交入境处理紧急私人事务或者出于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为减少潜在风险,申请口岸签证前建议与拟搭乘来华的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经营商)取得联系,避免因无来华签证被拒载;同时,请中国境内亲属或邀请单位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口岸签证签发机关提前联系,避免抵达后被拒签。
(三)签证延期
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等。外籍华人凭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内停留,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但延长停留期限累计不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申请签证延期,需要按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签证延期申请材料包括:
(1)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
(2)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为外国人在华停留提供便利,年国家移民管理局精简了部分签证延期申请材料。外国人申请M字、Q2字、S2字签证延期时,若接待单位、被探望人、寄养受托人不变,可免提交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
(四)签证换发
外籍华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根据实际事由申请换发签证,但换发签证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换发签证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年2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便利措施,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五)过境免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截至年底,全国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个城市31个口岸对53个国家人员实施过境小时、72小时免办签证政策,并在京津冀、江浙沪等地区实现区域、口岸联动。
适用过境免签政策的53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摩纳哥、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
四、居留证件
外籍华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件共有五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日,最长为5年。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向拟居留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由申请人的亲属、邀请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从年2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便利措施,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办理居留证件的申请材料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1)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3)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永久居留
根据现行规定,外籍华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应当符合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根据申请类型具备相应的具体条件。
申请永久居留的受理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为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接受面谈询问,并提交有效护照、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华人,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六、出入境政策试点
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先后在上海、北京、福建、广东等16个省市国家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实施一批便利外国人入出境、在华停居留的政策措施。如需了解详细内容,可以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