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ICO的淡出,合规的STO逐渐走向主流。目前,许多国家都正在落实推进证券类通证的合规进程,监管体系逐步成熟。
为了让大家对STO目前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监管现状有更多了解,探针金融科技收集了立陶宛、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对STO的监管情况,整理成表格,并会做详细解释。
监管情况:多地出台STO专门管理规定01监管机构立陶宛、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这6个国家/地区中,对STO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央行、证券管理局和金融管理局这三大类。
其中立陶宛由立陶宛央行对STO进行监管;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由当地证券管理局进行监管;而新加坡和瑞士由本国金融管理局进行监管。
02监管立场目前,在这6个国家/地区,都暂时未有专门针对STO的监管条例,但都采取发表声明或指引的方式,将STO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
指引发布的时间比较接近,立陶宛和香港是在年,而其他4个国家则比较早,年就发布了指引。
点击查看大图香港最严格,美国最复杂总体来说,上市企业在这个6个国家/地区进行STO均需根据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立陶宛、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要求企业提交招股书,但会有相关的豁免条例。
其中香港是最严格的,推广和销售通证还需要获发牌或注册,否则属于刑事犯罪。对中介人也有相关的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做尽职调查;而美国的条例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主要分为四个条款,有两个条款还有进一步的细分,下文也会详细进行解释。
对投资者的限定方面,香港、美国RegD的Rule(c)和新加坡的二级市场仅面向专业/合资格投资者。
各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01立陶宛对上市企业的限定:立陶宛对上市企业的限定较为宽松,在立陶宛进行STO发行,12个月内募资总金额为万-万欧元,且不符合《招股说明书管理条例》中的任何豁免条款,发行人需要发布招股说明书,使投资人可以对发行人和任何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证券内在权益、发行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做出理性评估。
招股说明书具体披露要求取决于证券类型(股权、非股权、其他)、发行类型(零售、批发、二次发行、其他)、活动类型(公司、银行、集体投资)等。
招股说明书通过后,通证可向公众发售。当可转让证券和具有可转让证券特征的通证向公众发售或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上交易时,应遵守《招股说明书管理条例》、授权条款、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指南、《立陶宛共和国证券法》、次级立法和适用建议。
《招股说明书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在欧盟12个月累计募资金额少于万欧元的公开发行证券。立陶宛共和国的所有法律里对公开发行证券但12个月总募资低于万欧元的法律主体没有任何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12个月内募资总金额超过万欧元,则无法豁免发布招股说明书。
对投资者的限定:立陶宛的STO可以面向散户发行,对投资人的资质并无要求。
02中国香港对上市企业的限定:与立陶宛相比,香港对STO的监管则更为严格。在香港,任何公开发行的数字证券,均须取得证监会的第一类牌照及批准。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属于刑事犯罪。
对投资者的限定:香港仅限专业投资者进行STO的投资。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有兴趣的朋友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第章中进行查阅。
对中介人/中介机构的限定:除此了上市企业和投资人,香港对推广及分销证券型通证的中介人或中介结构也有相关监管规定。
推广及分销证券型通证的中介人必须确保遵从所有现行的法例及监管规定;中介机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便对有关STO有透彻的了解。中介机构的任务还包括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都是健全的,而不是误导性的;中介应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有关STO的资料,并向投资人发布警告概述与虚拟资产投资相关的风险。
03美国在美国,想取得融资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年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二是无需注册,但要获得豁免,即通过“RegulationA+”,“RegulationCF”,“RegulationD”或“RegulationS”等方式进行证券发行,规避注册要求。考虑到难易程度以及相应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目前大部分STO项目大多采用后者。
RegulationA+:RegA+是SEC对《年证券法》原有的RegA条款进行的修订版本,又被称为“小型IPO”,需准备分发发行说明书和发售函,并提交表格Form1A。
RegA+分为两层发行方式。第一层发行方式允许证券发行方在12个月内募资不超过万美元,对投资者范围没有规定;第二层允许证券发行方在12个月内募资不超过万美元,未经认证的投资者最多只能投资其收入或净资产的10%(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RegulationCF:被称为“众筹豁免”,18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投资,是最快、最便宜的方法,但是可以筹集的金额有限,公司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筹集的金额不得超过万美元,需向委员会提交FormC并披露相关信息。
RegulationD:目前最主流的融资通道,分为Rule,Rule(b)和Rule(c)。发行人需向SEC提交一份FormD。
Rule规定12个月内通过证券募资不能超过万美元,不可使用公开宣传方式,但对投资人的数量和资质没有要求。
Rule(b)无融资上限,发行人不能公开宣传和市场推广,可以将其通证出售给不限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和最多35个非合资格投资者;
Rule(c)允许大范围募资并且不设筹资金额的上限,但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RegulationS:RegS适用的发行人包括美国和海外发行人,针对的是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发行证券情形。可以出售给非美国人,包括非合格投资者。
04新加坡对上市企业的限定:企业发行通证之前,必须要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前备案,并且在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证券期货法》和《财务顾问法》的相关要求,提交公开招股书,但在一些情形下,可以豁免公开招股书,具体如下:
①小额发行,筹款额在12个月内不超过万新币;
②私募,12个月内最多面向50个投资人进行融资;
③仅面向机构投资者;
④仅面向合格投资者。
如果满足以上的豁免条款,企业可以在不提交公开招股书,也无需备案的情况下进行STO。
对投资者的限定:二级市场仅限于合资格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法》4A(1)(a),合格投资者是指净资产超过万新币的个人或净资产超过1,万新币的公司。
05加拿大对上市企业的限定:发行人在加拿大进行STO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除非拥有豁免特权。
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也明确表示有意设立STO交易板块。
06瑞士对上市企业的限定:企业发行类似于股票或债券的通证时需满足《瑞士民法》中招股说明书的要求。
豁免规定如下:
①仅针对“专业客户”,瑞士联邦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专业客户是财务集体投资计划的金融中介机构,如保险公司,中央银行和上市公司,养老基金和企业财政部门等。
②针对少于名的零售客户投资者。
③针对最低购买额度为10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67万元)的投资者或者每单位投资份额的最低面值为10万瑞士法郎。
④在12个月内发行总价值不超过万瑞士法郎。
⑤视具体发行金融工具种类有其他的豁免条例。
各个国家的监管条例大致上较为相似,都是将STO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条例中,但相较于传统证券的发行会进行手续上的一些简化,香港地区需进一步要求发牌和注册。STO目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日后各国关于STO的有关监管条例也会更加明确及具有针对性。
年12月,探针集团和立陶宛央行、IBM三方签订了和合作协议,在立陶宛央行的区块链监管沙箱LBChain中开发跨境STO发行和交易系统,年5月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顺利毕业,获准在欧盟开展跨境证券型数字资产的发行上市和交易业务。
探针交易所作为全球目前为数不多的几家监管机构获准的STO交易所之一,在立陶宛证券法的监管框架下帮助企业链改并在立陶宛进行注册和STO上市。目前已帮数家企业成功在立陶宛进行了STO上市,省去了IPO的繁杂手续,帮助企业在完全合规的情况下更高效地进行融资。
STO以实际资产为基础,主动拥抱政府监管,是通证经济的新方向和未来融资、投资的新趋势,让我们拭目以待。
如有STO业务需求,可,或发送邮件至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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