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梵高博物馆,阿姆斯特丹久负盛名的当数立于河道两畔、人影憧憧之“红灯区”了。作为一个“神奇的存在”,这里吸引了游人好奇的眼光。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荷兰政府对性交易采取如此开放的政策?荷兰政府对性产业是如何规制的,其实施效果如何?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对此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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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性产业如何合法化?
文
朱光星(蒂尔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引言
最近,知名的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AmnestyInternational)发布了一份名为《性工作政策草案》(DraftPolicyonSexWork)的文件,并拟由代表成员投票决定是否将卖淫确认为一种人权。此举在西方世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根据“反对买卖妇女联盟”(theCoalitionAgainstTraffickinginWomen)的报道,有超过四百多位名人在一封公开信上署名,抗议大赦组织“将皮条客、妓院老板以及购买性服务的顾客非罪化的政策”,这其中就有梅丽尔·斯特里普(MerylStreep)、凯特·温斯莱特(KateWinslet)以及安妮·海瑟薇(AnneHathaway)等诸多好莱坞明星。
事实上,近些年来大赦国际一直有推动卖淫在全球范围内合法化的提议,而这份提案无疑是在为此做铺垫。就连一向以前卫著称的英国《卫报》也在上周发表了一篇言辞激烈的社论,批评大赦国际推动性交易非罪化的举动是“犯了个严重的错误”。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也呼吁大赦国际在此问题上要尽可能地保持谨慎。卡特和他的“卡特中心”曾发表声明称“任何形式的商业化性剥削都是严重的侵犯基本人权”。卡特甚至还在年时给大赦国际组织的总秘书长写过公开信,呼吁大赦国际停止推动性交易合法化的活动。
在反对大赦国际的提案的同时,国际社会也呼吁各国在处理性交易问题上采用“北欧模式”(NordicModel),即卖淫合法,而购买性服务则违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简言之即性交易的“卖方合法,买方违法”。“北欧模式”的逻辑是,惩罚买家将会遏制买方市场的扩大,买方市场需求萎缩将会导致供方的缩减,卖淫者就会减少,随之贩卖人口以及相应刑事犯罪等都会大大降低。瑞典是第一个采用“北欧模式”的国家,因而该模式也被称为“瑞典模式”,这种模式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最高,已经陆续被挪威、冰岛等国家所采用。
与北欧模式相对应的是以荷兰、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对性交易所采取“买卖双方都合法”的规制模式。笔者在荷兰留学期间也注意到,多数从国内来荷兰旅游的人(无论男女)都会抱着好奇心去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看看。并不是说大家都去那里购买服务,而多半是出于好奇,只是想去瞧瞧这个“神奇的存在”是怎么一回事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荷兰政府对性交易采取如此开放的政策?荷兰政府对性产业的规制权是如何分配的?与性交易有关的政策具体都有什么,其实施效果如何?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对此进行简要地介绍。
1、卖淫在荷兰是合法的吗?
首先,我们需要对卖淫做出区分,即受雇于他人卖淫(例如在妓院或者性俱乐部卖淫)和自雇(self-employed)卖淫。打个比方,前者就好比是在公司给别人打工,而后者则是个体工商户,自己做老板,不用受雇于任何人。
在荷兰历史上,自年以来,凡是出于自愿且没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卖淫一直都是合法的。但为了保护卖淫者免受性剥削,荷兰从年就开始规定,禁止开设妓院。但事实上,该禁令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年的10月1号,荷兰废除刑法典的第bis条和条,解除了禁止开妓院和拉皮条的禁令。从此在法律意义上,在荷兰开妓院成为了一项合法的生意,卖淫者可以受雇于妓院老板,在妓院工作,享有与其他行业雇员一样的福利待遇。但是,强迫卖淫依然是非法的,会被按照贩卖人口罪惩处。
2、为什么要废除开设妓院的禁令?
荷兰外交部(MinistryofForeignAffairs)在一个关于荷兰卖淫政策的解读报告中写道:“卖淫在过去就一直存在,未来也不可能消亡。你对它有何感受根本没有作用(Itdoesn’tmatterhowyoufeelaboutit)。因此,我们认为最好不要禁止卖淫,而是要更好地去管理它。否则,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政府意识到实行禁止开设妓院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无效的,不仅不利于禁止卖淫,而且还不利于处理与卖淫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秉持着这种“直面现实”的立场,荷兰政府很务实地将卖淫区分为自愿卖淫和被迫卖淫两种类型。荷兰的法律政策坚决反对强迫卖淫和未成年人卖淫,对自愿卖淫则通过相应的配套政策来进行规制。这样一来,卖淫以及与其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变得更加透明,易于掌控。而事实上该项禁令的废除在现实中的实际作用并不大,因为虽然过去一直都有禁止开设妓院的规定,该禁令在被废止前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从来都没有很好地落实过。
荷兰政府废除禁办妓院的法令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六个目标:1、通过实行营业许可制对被雇佣的性工作者进行更好地控制和管理;2、保护性工作者的地位;3、保护人们不被胁迫卖淫;4、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剥削;5、减小非法移民卖淫的规模;6、将卖淫和与其相关的其他衍生犯罪分离开来。新的政策使警察和卖淫者之间能够建立一种较以前更为缓和的关系,因而警察在对妓院的日常监管中能够较早地发现违法的苗头,有利于打击强迫卖淫和买卖人口。较之于以前,这也更加有利于保护性工作者的安全和利益。
3、荷兰对性交易的规制是采取全国统一的政策吗?
荷兰对性交易的规制是通过将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的。荷兰刑法典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和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而诱惑未成年人卖淫的,一律构成犯罪。该刑事规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对妓院的日常监管则属于行政事务。荷兰对妓院的监管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一刀切的统一规范,而是由荷兰政府将该权力赋予了地方各市(municipality)。根据荷兰《地方政府法》(LocalGovernmentAct,荷兰语为Gemeentewet)的规定,地方各市(municipality)有权规定本区域内关于商业性性行为的政策,以及是否对本区域内的色情产业施行营业许可制。荷兰地方政府协会(TheDutchLocalGovernmentAssociation)根据地方政府法第a条的规定,建立了一种“有条件的许可制”模式,供地方政府参考。荷兰总共有12个省和约个地方市(municipality)。其中有百分之九十四的地方政府采用了该模式,或者将该模式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在本地区执行。换言之,百分之九十四的地方政府对妓院管理采取营业许可制。尽管荷兰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择业权,还是有43个地方市禁止在本区域内开设妓院。但是这样的规定仅适用于开设妓院以及性俱乐部等性产业,对于不受雇于任何组织的自雇型卖淫,地方政府则无权禁止。
4、为什么要把规制妓院的权力交给地方各市?
之所以将规制妓院的权力赋予地方各市,是因为荷兰政府认为:与卖淫有关的各种日常问题都是由各地方政府来处理的,因而地方政府距离问题源头最近,他们所制定的政策应当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而通常在一个地方有效的政策,在另一个地方施行可能就会有截然相反的效果,所以不宜采用全国统一的规制模式。从宪法意义来说,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禁止开设妓院,将违反荷兰宪法关于公民自由择业权的规定。因此,荷兰政府最终决定将对妓院的规制权交由地方各市行使。这样一来,地方各市被赋予了充分的自决权,各市当局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在本区域内开妓院、妓院的数量、营业位置以及营业时间等具体问题。
将规制妓院的权力交给地方各市导致有些市的政策不同,因此,政策严厉的地方的性工作者就会流动到政策相对宽松的地方去从业。年11月10日,一份名为“规制性产业中的卖淫,打击性虐待”的议案(LawRegulatingProstitutionandCombatingAbuseintheSexIndustry,荷兰语缩写为WRP)被提交给议会讨论。该议案希望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卖淫规制政策来减少各地区之间的政策差异性,从而能够更好地掌握、管理和监督整个性产业。该议案的几个重要提议包括:1、将从事卖淫业的最低年龄提高为21岁;2、对妓院实行全国统一的营业许可制以方便必要的运行管理;3、妓院经营者有义务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管,比如向其提供自己所雇佣的卖淫者的资料;4、建议全国的卖淫者都必须进行登记,以及实行顾客的核实义务,即顾客必须核实与其进行性交易的性工作者注册与否。年3月29日该议案在被部分修改后获得通过,但是对于卖淫者的注册义务以及顾客的核实义务,争议仍然很大,荷兰上议院(Senate)认为,要求全国的卖淫者必须注册会对他们的隐私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而且现实生活中顾客都不可能去核实,行政执法也很难查证该核实义务履行与否。随后,年3月14日,一项关于修改WRP的立法建议被提交给众议院(HouseofRepresentative)继续进行讨论。
5、荷兰如何规制街头卖淫?
荷兰在年解除的禁令针对的是室内卖淫,而对于室外卖淫,也就是街头卖淫(streetprostitution),荷兰地方各市也探索出了一条治理方法,即设立容忍区(tolerancezone,也可翻译为红灯区)。在划定的容忍区内,卖淫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街头卖淫,这样既不会扰乱当地的秩序,也能为卖淫者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每个容忍区都设有一个收容中心(drop-incenter),卖淫者工作累了,可以在这里休息,喝咖啡,吃东西,和其他卖淫者以及工作者聊聊天,拿取避孕套等。这些卖淫者可以自由决定要不要向医生咨询或者检查有关传染病的问题。这些咨询和检查并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立法者认为,规定卖淫者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会将他们从容忍区吓走。在靠近容忍区的地方,通常都会明确地划出一块儿区域,顾客们可以在这里停车,而卖淫者也可以在这里为他们提供服务。以海牙为例,那里的容忍区通常都是在晚上11点到凌晨2点营业,而它的收容中心则是从每天晚上10点一直营业到上午5点。在容忍区以外的地方,或者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点站街卖淫则构成违法,具体怎样惩罚违法交易的双方则因各个地方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就曾将自己的容忍区建立在远离市中心的郊区,但是容忍区划定之后,很少有站街卖淫者来这里工作。后来研究发现,当地的站街卖淫者主要都是些吸毒者,他们通常会在毒品交易集中的地方,也就是市中心站街卖淫,划定在郊区的容忍区对于他们来说有些偏远。最后阿姆斯特丹市政府不得不关闭了这个容忍区。
6、几岁可以从事卖淫工作?
荷兰的性同意年龄是16岁,也就是说只有年满16岁的人才能做出法律上有效的与别人发生性行为的同意。而可以从事卖淫工作的最低合法年龄,荷兰法律最初规定的是18岁。年七月通过的一项立法提案则将合法的卖淫年龄提高到了21岁。
7、外国人能在荷兰卖淫吗?
根据荷兰法律规定,没有有效居留证的欧盟经济区(EuropeanEconomicArea)以外的国家公民不得在荷兰工作,同样,他们也不得在荷兰卖淫。与欧盟签有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只要满足了在个人资产、业务规划(businessplan)或者商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