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立陶宛新一届政府上台之际,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对立陶宛进行的最新经济调查(年11月23日发布)直接指出,该国仍然缺乏公有制存在的理由。调查最后明确建议“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治理”,“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公有制存在理由,就(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经合组织指出,确切来讲,立陶宛不存在私营铁路服务提供商,经合组织呼吁政府为它们的出现创造条件。此外,经合组织认为,市政国有企业构成特别挑战,因为它们“经常与私营供应商竞争,并利用公共支持企业的收入交叉补贴企业活动,扭曲竞争。”
今年2月,立陶宛新任经济与创新部长奥什莉内·阿尔莫内特(Au?rin?Armonait?)在与瑞典外交部部长的谈话中借机强调,瑞典为国有企业集中管理提供了最佳示范,立陶宛应从中汲取教训,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特别是股本回报率(Returnonequity)。
下文概括了立陶宛国有企业治理的主要方面,并试图分析国际专家和本国政府一再呼吁缩小国家参与经济规模的背景。本文顾及到了立陶宛政府为满足提升国家股本回报率的需要,努力在国有企业的最佳数量和参与范围之间寻求平衡。
立陶宛国有企业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管制较少的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国家和市政企业法(TheLawonStateandMunicipalEnterprises)》(年通过,取代了年以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未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当时已经可以预见,国家将逐步实现大多数国有企业私有化,但是,法律规定的提供公共服务、生产产品或开展其他符合公共利益活动的企业除外。然而,这些法律没有解释哪些公共服务应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国家能通过国有企业参与其中的服务。因此,国家参与经济的职权范围未得到确定。在立陶宛加入欧洲联盟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期间,这些职权范围根据所处更广泛的监管背景而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的治理情况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一次是筹备加入欧盟时,年立陶宛通过了旨在促进欧盟竞争规则执行的新《竞争法(LawonCompetition)》;另一次是立陶宛准备加入经合组织时,经合组织审查了该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并提出应在国家立法中加以体现的建议。从年立陶宛首次申请加入经合组织开始,这一过程消耗了近17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国有企业数量从年的家下降到年的50家,企业治理得到了部分精简和优化。自年以来,立陶宛国有企业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价值和盈利能力增长为导向的企业,第二类是以利润和确保国家在经济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等重要领域战略利益为导向的企业,第三类是有必要在未出现商业活动的市场管制领域开展非商业活动的企业。
年,经合组织报告称“国有企业是立陶宛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在私营企业和公众所依赖的部门运作。因此,它们的表现对整个经济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在就业岗位领域,立陶宛国有企业约占全国就业的3.2%,高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水平(2.4%),但其股本回报率微薄(十年前为0.1%,而当时私营企业的正常水平为9%)。因此,经合组织报告强调“部分国有企业由于所有权、公司治理和监管安排方面的缺陷,往往表现不佳,有时被视作在不平等基础上与私营企业展开竞争”。根据经合组织的建议,立陶宛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得到了加强,即董事会配备了专业人士,并引入了公司治理程序,提供更高更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度。
从年起,国有企业善治指数(SOEGoodCorporateGovernanceIndex)每年发布一次,作为一份单独的公开治理报告,将国企治理成果汇总后向社会公众公布。年以来,该报告还涵盖了对国有企业子公司治理的评估结果。
年,立陶宛有50家国有企业,99个法人实体,其中6个实体正在清算中。国有企业雇用了名工人,总资产值亿欧元。在最近的报告期内,资产价值增长了9.3%,负债总额对资本净值比率(TotalLiabilitiestoEquityRatio)增加了2%。然而,尽管立陶宛在能源、交通和林业等经济战略部门的治理改革上付出了努力,但国有企业股本回报率却停滞不前。年达到3.5%,年攀升至4.1%,年达到最高回报率(4.2%),而利润最高的经济部门的全国平均值比它高了2到3倍。比如,年立陶宛银行业的股本回报率为13%。过去几年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反映在国有企业的底线上。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了业务整合,但资本投资的成本却阻滞了利润和股本回报率增长。
年立陶宛加入经合组织后,国有企业治理以及越来越多的市政企业也受到了进一步审查。这一次,经合组织建议的更为直接,即要么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率,要么考虑将其私有化。有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可能并不总在公平竞争环境中运作,政府为履行国内公共政策义务而给予其补偿和特殊好处,可能产生有害的外溢效应,而且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中为外国竞争者创造了不对称的可竞争性。经合组织解释说,这种担心很重要,因为许多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私营企业竞争,或处在私营企业可以竞争的领域。此外,有观点认为,由于国有企业被赋予的特权和客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高度依赖,当国有企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时,这种损害的意义会更为重大,而“公共政策目标可以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但要与竞争损害造成的消费者福利损失相平衡”。国有企业和市政企业降低了竞争力,将私营实体挤出市场。
这里存在两大利益攸关的问题。一是需要开放接受基础设施公共投资的经济部门(如运输、能源),以创造更多的竞争,吸引投资,最好是外国直接投资,以提高生产力和刺激增长。二是需要征收更多税款。对某些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或减少它们对个别经济部门的参与可以解决前一个问题,增加国有企业对未分配利润的税收义务可以解决后一个问题。
国有企业每年贡献率占国民生产总值3.3%,但立陶宛的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比率却在下降,在欧盟中排名最低。法定国有企业(StatutorySOEs)税率为利润的50%。立陶宛国有企业在形式上不会免于适用一般法律、税法和条例。然而,正如经合组织报告指出的,“经合组织的经验表明,法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实际上可能受益于其不完全的公司化状态所产生的一些优势”。就立陶宛而言,经合组织认为,一方面,对法定国有企业提出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普遍较弱,这可能是竞争优势的来源。另一方面,它们的法律框架也可能成为竞争劣势的来源,因为除了一些特殊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需遵守《国家和市政企业法(LawonStateandMunicipalEnterprises)》的要求,即将50%的利润分配给国家预算。而完全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则不承担这一义务。
立陶宛国家审计署(NationalAuditOffice)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得出的结论是,现行的利润分配原则没有为国家从国有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获益提供可能。十多年来,审计人员一直质疑: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否应全部成为国家预算收入。目前看来,新政府将解决这一问题,并将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治理。而关于市政企业,政府或将推动在市政和私营供应商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截至目前,地方公共交通和废物管理服务市场受到严格监督和过度监管。
(作者:LinasEriksonas;翻译:于溪;校对:马金星;签发:陈新)***中国-中东欧研究院非营利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年4月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注册成立,是中国在欧洲首家独立注册的新型智库。中国-中东欧研究院搭建起依托中东欧国家学者的学术研究网络。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