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选择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也增长了不少。但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时,当事人却发现对方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都在国内。此时要面对是,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能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果要申请国内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又需要怎么做?
一、提出申请
针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1]
当事人可以仅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也可以一并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2]二、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实务中会要求将包括生效裁判文书在内的外文材料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且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外国与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的依据等材料。
另外,若:(1)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除非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三、法院的审查
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法院需要做一定的审查,只有符合下列审查条件的外国判决、裁定才可以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3]
1、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方面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
作为例外,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人身关系方面判决无须条约或互惠关系存在。除前述例外情况,该外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4]
2、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是法院审查是否已经发生效力的关键。
在()苏02协外认1号之二一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美国法院民事判决尽管依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同时该判决又因李安山等提起上诉而进入上诉程序,在本院向上级法院请示过程中,该案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尚不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
3、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民商事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四、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经查询,目前与我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包含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条款的国家有:
伊朗、埃塞俄比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阿尔及利亚、巴西、秘鲁、阿联酋、科威特、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摩洛哥、突尼斯、阿根廷、意大利、保加利亚、越南、朝鲜、立陶宛、老挝、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希腊、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古巴、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蒙古、波兰、塞浦路斯、埃及、土耳其。五、存在互惠关系的认定
在()苏01协外认3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年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浙02协外认6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在()沪01协外认17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反映,韩国法院曾经适用互惠原则对我国的民事判决予以了承认,这表明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在同等情形下,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据此可以认定中国与韩国存在互惠关系。
可见,实务中通常以该外国存在承认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为标准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六、总结
除离婚判决中仅涉及人身关系方面的判决承认外,外国生效裁判文书想要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并予以执行,需要该国与我国已缔结包含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条款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的先例,否则该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若承认和执行申请被国内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4]《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END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合同签订后不想履行了,可否解除?
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无遗嘱人口述的代书遗嘱,能否有效?
同佳所与美国庞飞所进一步加深战略合作
什么,车位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理解与适用(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理解与适用(一)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吗?
怎么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国际商标
合伙容易,退伙难!
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吗?
企业国际化始于国际商标的注册
《民法典》之“亡者归来”
同佳所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一定担责吗?
徐汇区司法局主管部门领导莅临同佳律所考察指导
只有“全职太太”才能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吗?
“夫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同佳律所为“就地过年”的外来建设者提供法律支持
什么,《民间借贷规定》又修订了?
我不想做股东了怎么办
动迁中的法律问题
代孕合法吗?谁是代孕所生子女的母亲?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